甘人职[200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挖掘和培养我省具有地域特色的民间艺术人才、繁荣农村文化,合理评价农村文化实用人才,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农民评定职称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文化人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范围为:从事文化艺术生产活动或以此为创收对象的乡村居民。
第三条 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专业为:民间戏剧、民间曲艺、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民间工艺技艺等六大类型。
第四条 全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确定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等四个等级,统称为艺术师。涉及到具体专业时,在职称级别后冠以专业名称(如:正高级刺绣艺术师、副高级刺绣艺术师、中级刺绣艺术师、初级刺绣艺术师等)。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职称的农村文化实用人才,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业,为扶贫开发、发展我省农业经济,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六条 评定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者必须以艺术、技术水平和造诣为主要依据,不受岗位、年龄、学历、外语、计算机、论文等限制,所评定的职称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在初次开展农村文化人才职称评定工作时,副高级以下可不受台阶、任职年限等限制,条件够哪一级直接评定哪一级。
第七条 农村实用文化人才晋升职称业绩条件
一、各级职称晋升条件
(一) 初级
1、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
2、能基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经过实践获得本行业初步成果或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
3、业绩成果达到下列1-6条中一项或7-8条中的二项:
(1)获县(区)级本行业一、二等奖1次或获三等奖项2次;
(2)获市级本行业三等以上奖项1次;
(3)获省级本行业奖项;
(4)所从事专业的成果选入县级部门举办的节会并展览2次,或被县级相关单位使用1次;
(5)文化艺术生产、经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以有关部门核算认可证明为据)。
(6)在地级以上本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专业文章、作品2篇(幅);
(7)作品入选参加由县(区)级以上文化、文联、宣传部、广电等部门及所属行业协会举办的竞赛、评比2次;
(8)专业业绩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2次。
(二) 中级
1、从事本行业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初级职称5年以上;
2、能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经过实践获得本行业的一定经验,指导同行、或本专业初级人员开展工作。
3、业绩成果达到下列1-6条中一项,或7-10条中二项的:
(1)获县(区)级本行业一、二等奖2次,或获三等奖项3次;
(2)获市级本行业一、二等奖1次,或获三等奖项2次;
(3)获省级本行业三等以上奖项;
(4)所从事专业的成果选入市、州级部门举办的节会并展览2次,或被市级相关单位使用1次;
(5)被确定为国家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人,经5名行业副高级专家认可达到中级水平,并出具认定证明;
(6)文化艺术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以有关部门核算认可证明为据)。
(7)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发表专业文章、作品2篇(幅);
(8)作品参加由省级以上文化、文联、宣传部、广电等部门及所属行业协会举办的竞赛、评比2次;
(9)专业业绩被市、州级新闻媒体报道2次;
(三) 副高级
1、从事本行业工作13年以上或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
2、能熟练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独立承担本行业难度较大的工作,作为业务带头人能指导本专业或同行中级人员开展工作。
3、业绩成果达到下列1-6条中一项,或7-11条中二项:
(1)获县(区)级本行业一等奖项3次;
(2)获市级本行业二等以上奖项2次;
(3)获省级以上本行业三等以上奖项2次;
(4)业绩成果被选入省级部门举办的节会展览2次,或被省级相关单位使用1次;
(5)被确定为国家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人,经5名同行正高级专家认可达到副高级水平,并出具认定证明;
(6)文化艺术生产、经营达到较大规模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的(以有关部门核算认可证明为据)。
(7)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本专业文章、作品4篇(幅);
(8)出版一部个人作品专辑;
(9)作品参加由省级以上文化、文联、宣传部、广电等部门及所属行业协会举办的竞赛、评比4次;
(10)专业业绩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1次;
(四) 正高级
1、从事本行业工作18年以上并取得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
2、能熟练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作为本行业的业务带头人,能指导本专业或同行副高级人员开展工作。
3、业绩成果达到下列1-5条中一项,或6-10条中二项:
(1)获市(州)级本行业一等奖项2次,并获省级以上本行业二等以上奖项1次;
(2)获省级本行业二等以上奖项2次;
(3)获国家级本行业三等奖项2次,或二等以上奖项1次。
(4)业绩成果被选入省级部门举办的节会展览4 次,或被省级相关单位使用2次;
(5)文化艺术生产、经营达到较大规模或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以有关部门核算认可证明为据)。
(6)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或在省级刊物发表本专业文章、作品8篇(幅);
(7)出版2部个人作品专辑;
(8)作品参加由国家级文化、文联、宣传部、广电等部门及所属行业协会举办的竞赛、评比4次;
(9)专业业绩被省级新闻媒体报道2次;
二、“直通车”条件
1、本人(合作完成的限前2名)获县(区)级本行业二等以上奖项的可直接申报评定初级;
2、获市级以上本行业二等以上奖项的可直接申报评定中级;
3、获省级本行业二等以上奖、国家级三等以上奖的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
第三章 评定权限
第八条 经省、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分别成立由各级人事、文化、农业等部门负责人和艺术系列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家组成的“甘肃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领导小组” ,指导各级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甘肃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设置为高、中、初三级,分别设在省、市(州)、县(区)的文化行政部门,受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暂不能组建评委会的部门,可委托组建了该评委会的上级主管部门评定。
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条件成熟的,也可采用专家评审与业内同行认可相结合的方式。同行专家认可,可组织专家在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举办的节会、展览、评比、竞赛等中进行认可,也可由申请人提供实物组织专家进行认可,同行专家认可由相应的评委会所在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评委会及认定小组机构应按下列要求组成:
1、高级:由省文化行政部门领导及其人事、艺术、社会文化等业务处室和省文化馆、省艺研所等业务单位的负责人和同行高级专家组成评委会或认定小组。总人数不少于18人,每次开会或认定,评委不少于13人。
2、中级:由市、州文化行政部门领导及其人事、艺术、社会文化等业务处室和市(州)文化馆、市(州)艺研所等业务单位的负责人和同行高级专家组成评委会或认定小组。总人数不少于15人,每次开会或认定,评委不得少于10人。
3、初级:由县(区)文化行政部门领导及其人事、艺术、社会文化等业务处室和县文化馆、县艺研所等业务单位的负责人和同行高级专家组成评委会或认定小组。总人数不少于9人,每次开会或认定,评委不得少于7人。
高、中、初各级评委会和认定小组,分别由省、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评委会及认定小组设主任委员(组长)1名,副主任委员(副组长)1-2名。会议由主任委员(组长)主持,或由主任委员(组长)委托副主任委员(副组长)主持。评委会及认定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总票数达到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一次评审后,不再复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由本人向县(区)文化局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甘肃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情况简表》,并附有能反映本人水平、业绩的有关奖项和实物材料。
2、审核。评审对象的材料经县(区、市)文化局审核后,召开评委会进行评审。
3、评审。初级由县(区)初级评委会评定,报县(区)人事局职改办批准确认;中级由县(区)评委会推荐,报市(州)中级评委会评定,并报市(州)职改办批准确认。高级由县(区)评委会、人事职改部门送市(州)评委会、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经省高级评委会评定后,报省职改办批准确认。
业内同行认可的评定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十二条 评定高、中、初级经相应评审会通过后,由评委会所在单位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通知。并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高级评委会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召开,中、初级评委会开会时间,可根据申报评审人员实际情况,由各评委会所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确定。
业内同行专家认可的评定方式、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十四条 根据业绩条件评定及业内同行专家认可确定的高、中、初级职称,分别由所在市、县(区)文化部门统一填表盖章并经同级人事部门盖章后到省职改办办理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甘肃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省职改办的指导下,由省文化厅具体负责,省文化厅职改办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各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指导下,由各市、县(区)文化局组织实施,文化局人事职改部门办理具体日常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此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农村实用文化人才具体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州)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职改办、省文化厅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